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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关的查验规定

作者/整理:锦辉国际 来源:锦辉国际 2018-12-28

在查验过程中对所验货物的品质、类别等无法确定或鉴别不清的,不得擅自处理,应及时报告并交由海关的化验中心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,陪同查验的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收取《取样清单》,并和海关人员共同对提取的货样进行加封,签字确认。

收发货人的主要义务是:

1、海关查验货物时,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,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、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。

2、海关查验货物时,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,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,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。

3、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(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)时,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,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、房间、车门,有走私嫌疑的,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、物品的部位,搬移货物、物料。

对超期未报、无主货物,海关查验部门可径行查验,决定径行查验时应通知有关进出境货物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到场,并在查验记录上签注意见和署名。